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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巴黎公约和PCT操作流程可知,两种途径操作流程中A步骤是完全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相同(约几千人民i币);C步骤在操作的时间和手续上略有差别,但在希望获得保护的***对该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方面是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大致相同(各国收费不同,平均每个***大约是5万元左右人民i币)。另外,通过PCT途径向其他***提交专利申请在操作流程上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多了一个步骤B,步骤B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PCT国际费、检索费、传送费以及初步审查费,大约合计1至2万元人民i币。由此看来,通过PCT途径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多花了1至2万元人民i币。但是,这多花的费用是不是物有所值,什么情况下该花,什么情况下不该花,下面进行进一步分析。一项专利要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选择巴黎公约或者PCT中的哪种途径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所提供发明创造的类型。我国专利***定了三种发明创造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巴黎公约可以受理这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而PCT只能受理发明和实用新型,如果企业要在外国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则只能选择巴黎公约这一种申请途径。2、申请专利目标国的数量和申请人资金状况。由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需要在12个月内完成向各个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以及翻译等工作,相应地,也要缴纳A、B、C步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根据前面介绍可知,C步骤所产生的费用相对其他步骤而言是巨大的,如果目标***数目较多,C骤所产生的费用将更加庞大。例如,目标国为10个,那么,C步骤所产生的费用大约合计50多万元人民i币。由此可知,当目标国数目较多时,申请人需要在短时间(12个月)内***相当多的费用。而通过PCT途径,在临近30个月的时候才需要***C步骤所产生的费用,在12个月内只需***A和B步骤所产生的费用。由此可见,对于目标国数目较多、申请人当前资金又不十分充足的情况,选择PCT途径更适合一些。另外,采用PCT途径C步骤费用的***时间可以推迟到30个月左右,而非巴黎公约规定的12月,而推迟***的C步骤费用在推迟的这段时间内为申请人所带来的***已经接近于B步骤的费用了,因此,表面上看来,PCT途径比巴黎公约途径多***了B步骤费用,但如果考虑C步骤***的话,实质上并没有多***。3、发明创造的价值和获得外国保护的时间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申请在12个月之内就进入了目标国的***阶段审查,因此,相对于PCT大约30个月进入目标国而言,巴黎公约专利申请接受实质性审查以及获得***的时间通常会早很多。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发明创造尽快进入国际市场,并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价值比较有把握,则适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向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相反,如果申请人对自身发明创造的价值把握不大,而且该发明创造涉及的产品并不急于进入国际市场,那么,就适宜通过PCT途径向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因为通过PCT途径,在真正进入目标国的***阶段之前,可以根据B步骤所述的国际阶段中的国际检索以及国际初审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B步骤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阶段就得出发明创造没有创造性,即使进入***阶段也很有可能不被授予专利,那么申请人就应该慎重考虑是否还继续进行***阶段,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再者,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阶段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初审报告对专利申请报告进行修改,这个阶段进行修改的话,只要通过中国国内的代理机构即可。如果进入了***阶段,那么修改专利申请报告就必须通过目标国的代理机构,花费比国内要高很多。4、目标国是否确定随着经济***化的发展,一项专利产品的潜在国际市场不可能很快就确定下来,开始认为产品在欧美等发达***比较会有市场,可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后往往会觉得发展中***才是产品***i大的需求方。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必须在12个月内就确定出目标国,而PCT却可以延长至30个月。所以,对于在短时间内就能确定潜在市场***的专利产品,可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但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目标国的话,PCT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PCT公约能避免由于时间紧张而盲目选择目标国,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视为侵权行为1,权利穷竭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也包括下列两种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通过合法途径享有的)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4,非生产经营目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专利权,这里要分清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和在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5,善意销售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但是仍然要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也就是说,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人,在获知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之时起,不得再行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下面由汇桔小编告诉大家***专利权该怎么计算赔偿:专利法第六十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条规定除了与专利审判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赔偿额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外,又增加了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新规定,而且没有将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定额赔偿方***定进去。为此,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结合专利法第六十条、***i高人***i院1992年“解答”的有关规定以及吴县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对赔偿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首先,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i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人***i院不宜依职权自行确定计算赔偿额的方法。权利人损失一般可以通过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计算得到。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告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销售量因被告侵权而减少的数量,虽然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相对容易,但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又远远低于专利产品的正常价格,如果将被告获利确定为赔偿额,不能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事实上,这种变通的计算赔偿额的办法早已在审判实践中为许多法i院所采用,***实践结果表明其符合大多数案件的实际情况,既切实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也不失公平。侵权人获利一般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考虑到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一般在企业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正常情况下这些费用确实为被告的实际支出,因此应当将其从被告侵权所获利润中相应减掉,即按照营业利润计算。在许多案件中,被告除生产侵权产品外还有其他产品,但其财务帐册中反映的费用是企业支出的总费用,这就需要法i院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划分出应当合理分摊到侵权产品上的费用,有时还需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一方面由于其财务帐册一般很不规范,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对故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因此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另外,在以被告获利确定赔偿额时,还应当注意原告专利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或所占位置,原告专利只在侵权产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实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只在被告产品包装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则不宜将被告销售该产品的所有利润都确定为侵权赔偿额。其次,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了解释,并对定额赔偿的适用予以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i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其中“有专利许可使用可以参照”是指原告能够提供在相同行业或技术领域中同类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情况的证据,并不必须是原告在***前就涉案专利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关于倍数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许可使用费一般是正常利润的50-60%,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1倍的许可使用费并不足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以1.5-2倍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较为合理。由于专利法刚刚开始实施,该问题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i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i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多不得超过人民i币50万元。根据该规定,在原告未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有关证据,或者其提供的许可使用费与涉案专利明显没有可类比性时,则可以适用定额赔偿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定额赔偿方法的适用是在前述三种方法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的,是在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也不能提供可以参照的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责令被告给予原告的一定经济赔偿。以上就是关于***专利权赔偿计算方法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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