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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问题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条***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让当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踪或,相关的***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的具体做法为:步:一方当事人向***起诉离婚;第二步: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的***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一般会离婚。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实践看,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民事法11条第7项规定,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的原告。对于原离婚的被告,则不受此限。因此,原离婚的被告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院亦***。(2)原告在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所支持离婚请求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诸如说明感情确已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人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