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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涉外离婚的管辖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管辖。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时,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院提出离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起诉离婚?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管辖。双方均为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管辖。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的,应到哪个起诉?在财产所在地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次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6个月。打离婚案件需要交纳多少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4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决定***的时间有多长?***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吗?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什么是财产保全,如何财产保全?如果涉及夫妻财产权益,并且该财产在一方控制下,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产生一方婚内擅自转移、变卖等情况,将会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离婚之前或者离婚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申请保全。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问题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条***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让当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踪或,相关的***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的具体做法为:步:一方当事人向***起诉离婚;第二步: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的***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一般会离婚。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起诉离婚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双方领有。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另外,***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