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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没有找到明确答案,我们再看一下行政的***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的***,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同时,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是公司登记***。除此之外,目前***许多省份都多地都设有产权交易的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托管、登记、***转让等服务,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的所场内交易进行***转让。当然,还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没有进行***托管,由于入产交所交易在******层面并非强制性规定(国有情形除外),已因此也存在场外叫易情形。而按照上文分析,对于此种情形的非上市公司***转让,并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需公司完成股东名称变更(记名票)或票交付(不记名票)即可。《公司的法》关于整体变更中“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要求应视为在整体变更折股时对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规定的细化,其并不表示整体变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设立程序进行。昆明晨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能为客户提供周到的会计、税务、管理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