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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屋租赁买卖加建合建争议找律师广州在租来的宅基地房子上加盖房屋,房屋产权归谁?问:我租赁王某的房子做生意,后因生意扩大,在其院内自建了一间房屋做为库房存放货物使用。现因房屋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请问我在租住房屋期间加盖的这间房屋所有权归谁?答:如果你是本村村民,在加盖房屋前已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如果不是本村村民,虽经双方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如果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黄埔区天河区***农村宅基地***律师广东广州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后要重新分配宅基地吗?宅基地的使用权失去后应如何处理?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4、县(市)人民Z***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我国国A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A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根据上文所说,回收宅基地与自然灾害使宅基地灭失都会引起使用权的失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集体回收了宅基地但并不给以补偿或重新分配的情况,这时就要向律师咨询相关事宜依法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利。广州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无效赔偿***律师广东什么是农村违A法建筑?所谓农村违A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所禁止,属于违A法建筑。法Z院认为,双方***源于宅基地界限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依法应由相关***部门处理,裁定驳回张三起诉。相关的***规定如下: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森林法》第十八条第Z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Z***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行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A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费。”2、《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Z***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行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征A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A法建筑。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合建协议有效吗?刘国良与刘明系同村村民,该村已依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了宅基地。刘明得知刘国良欲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即找到刘国良,商约由刘国良出宅基地,刘明出钱,在该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并签订了房屋共建合同。后因土地升值,刘国良反悔,便主张已签订的房共建屋合同无效,并愿意返还共建人刘明因建房投入的资金。那么,该房屋共建合同是否有效呢?因此陈某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补偿款,扣除买房款后共计12万元。律师解答:该房屋共建合同应是效力待定合同,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z府的批准后方可知其是否有效。其理由如下:实践中,村名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与他人合作建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因此产生的***也逐渐增多,但对于此种行为的性质,***上并没有定论,相关***如何处理也成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担z保法》等相关***均规定,不管在何种性质的土地上建房,所建房屋与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同时,***也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必须是具备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所以从主体资格这一层面讲,本村居民刘明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刘国良签订合建房屋合同,其主体资格是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然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同时规定,“本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经县级人民政z府批准”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农户之间房屋共建合同履行后,使本身就已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又取得了另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将会导致该村民取得的全部宅基地使用权超过***关于在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对于合建方履行该合同后能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经县级人民政z府的批准。本案中,刘明自己本身在该村已分得了宅基地,根据与刘翔签订的房屋共建合同的规定,实质上使其刘明又取得他人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即刘国良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质上进行了转让,该合同内容与《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有相左之处。因此参与房屋共建的本村村民刘明并非当然可以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需经县级人民政z府的批准,方能认定合建房屋合同的效力:如果刘明经批准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则可依据合建房屋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未通过批准,则其不能取得相关房屋及宅基地上的权利,那么对于该部分的房屋及宅基地,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刘国良所有,同时刘国良也应当返还出资人刘明的出资及相应的劳务报酬。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大城市中,村集体已经划分为街道办了,很可能村委和街道办都不处理此类***,不进行书面回复,那法z院就也无法处理此类***了,此时便是谁占有房屋谁得利。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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