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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款(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依照《办法》第五条款(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程、资料要求(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局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面申请报告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所得,处以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如果企业涉及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而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法律依据《民事法》第22条)4、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法律依据《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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