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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办理常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满足什么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简单的是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以变化,常规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作出识别和评估。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和非***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行政审查程序。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中国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规定。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专项规划的编制***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不予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1民***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1民***指1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应当从按照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库内的相关***的***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1民***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1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1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1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1法》的规定处罚。通常是指自然环境要素,包括大气、水、生物、岩石、土壤以及声、光、放1射性、电磁辐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