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机构高性价比的选择 商专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2)采集数据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采集数据,作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档编号,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处印i章,并有审查员署名及发文日期。(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当事人。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费用***和结算方式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1)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2)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i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费用通过***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各种费用以人民i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民i币后结算。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1)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i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规定具有***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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