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评单位-服务至上“本信息长期有效”
环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项目建成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损害,防止这些影响和损害的对策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中国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或者监察***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施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1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责任。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为此,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1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1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1务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