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郑州安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现在人们离开家乡外出工作,普遍的都是在租房子住,而在租房过程中,很多人都会成为“二房东”,然而在进行转租的时候,我们需要与出租方进行协商,否则会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转租的,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损失。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方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方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州安博】在发展过程中,秉承专业、专注的精神,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完善、有效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如果您遇到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需要咨询律师的话,欢迎联系我们律所,我们将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在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法定解除合同,而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合同法》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之间根据自身的情况而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特定情况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即使不存在法定解约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即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理由和条件要比法定解除的理由和条件更为广泛和多样。【郑州安博】为了提升诉讼案件的服务质量,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整合自身与各高校法学院专家、各大媒体深度合作的优势,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目的是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满意。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可能就是关于房屋内的物品受到了损坏,而双方就此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而引起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这一点,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方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郑州安博】在为客户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时,秉承专业、负责的态度,由行业内的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解决方案的制定,在客户中有着非常好的声誉。南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郑州安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拥有很好的服务与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客服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客服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公司合同管理文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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