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性价比出众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
专利局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通知申请人在指i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i员会复审。??《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初步审查。因此,专利局应依照《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授予专利权。??审查目的??专利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为以后的公开和实质审查做准备;查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要求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1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1)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知i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2)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1)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i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规定具有***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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