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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查询、种类转换与缴费信息补充费用的查询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费用种类的转换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当事人缴纳的费用种类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依职权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缴费信息的补充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其他文件的受理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申请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1)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2)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专利局受理处、***处、专利复审委i员会收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其他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接收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文件的日期。(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未提供清单的,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将核实情况记录在主文件上。递交文件的申请号是错号的,若受理处依据其他信息能正确判定其正确申请号的,可以依职权予以确定;若不能予以判定的,则不予受理。(3)确定递交日: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参照本章第2.3.1节第(3)项的规定。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主文件上。(4)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在受理窗口递交文件的同时附具了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清单副本上注明受理部门接收日,注明文件核实情况后送交当事人作为回执,清单正本上应当加盖审查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入案卷。当事人在递交文件同时未附具文件清单,或者附送了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的,不出具收到文件的回执。当事人以寄交方式递交文件的,专利局不再出具收到文件回执。专利代理机构批量递交文件并且提供了文件清单的,其文件清单经受理部门确认签章后一份交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回执,另一份存档备查。(5)数据采集与文件扫描:采集文件的类型、份数、页数和文件代码等所有相关数据,对文件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中。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i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包括其使用指南)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分类的目的是:(1)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2)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3)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或者公告。本章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外观设计的分类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12节的规定。2.分类的内容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应当给出完整的、能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并尽可能对附加信息进行分类;将***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1位。发明信息是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明确披露的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对检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是对发明信息的补充。例如: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结构的要素或组成部分,或者是已经分类的技术主题的用途或应用方面的特征。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的国民或者居民。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1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1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