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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符合下列情形,劳务派遣期限内用工单位不可退工。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可退工——老弱病残孕。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察,或者疑似职业病的人在诊断或者***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疗养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问题给用工单位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两个:1、用工单位可能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应的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被视为职介机构,导致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则会引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责任。2、用工单位明知派遣单位无资质的,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若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且用工单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在选定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通过营业执照或***调查等对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降低因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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