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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离婚存在的问题(一)下落不明的概念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二)存在的问题婚姻关系不能***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比较困难。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故被告随时有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民事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过了举证期怎么办?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过了举证期怎么办?根据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不再***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时,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说明情况,以期得到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2周岁以下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2周岁以下的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受欺诈抚养的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抚养问题处理】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可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人民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