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常用指南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企业高企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注:“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高企认定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强研发机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活动。成长性评价,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高企认定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另外,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前沿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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