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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根据人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的审理方法是: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除婚前/婚内协议特别约定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分。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起诉时应提供财产分割依据,如***及查册表、汽车、***账户、理财账户等。律师可通过向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相关账户的余额及流水。对于本案中应否审理涉及案外人的***认定以及夫妻共同***分担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涉及到离婚***的案外人,在案外人未作为也无法作为离婚***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不宜将***在离婚中审理认定,***人可以将甲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另案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的认定必然涉及案外人利益,倘若均不予审理或告知另行起诉,势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离婚***中将无法得到落实。夫妻共同***应由夫妻共同清偿,若将房产分割,而对夫妻***另案处理,显然有失公允。但另一方面,夫妻共同***的分担仅关系夫妻对***的承担份额,效力只限于夫妻双方,不能对抗***人。***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人性的自由度越来越高。宏观上,婚姻的传统社会基础正在逐步的瓦解;微观上,婚姻中的每个人都有很多时间去做其他选择,都不愿意耗费精力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以上的原因才导致现在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西安市的离婚率据不完全统计,也在30%以上,而北上广及成都等地估计都比这还高。从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来看,中国式婚姻中的夫妻不善于沟通交流的居多,不懂得婚姻也是一种契约,不懂得控制和平衡的道理。结果出现了在离婚时和平分手的不多,为了争夺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的也不少。根据笔者的观察,女性往往在离婚中相对还是比较弱势,而财产分割的结果也是相对吃亏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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