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殖场禁养区补偿不合理信赖推荐
养殖场禁养区补偿不合理养殖场禁养区补偿不合理2018年城市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相比较2017年的***补偿标准有什么变化?这是很多被征收人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2018年***,却拿2017年的房屋***补偿标准给我们,这合理吗?实际上,每年的年前、年后,***律师团接到的咨询主要有两种咨询。一是:“律师,我们这里***,听说明年有新的政策,我们到了明年是不是就有新政策了?”二是:“律师我们这里现在正在***,但是现在已经是2018年了,***办拿2017年的文件给我们看,是不是的?”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标准难道不是一年一个吗?为什么他们还拿着好几年前的文件要求我们签字。这样是合理的吗?补偿标准的核算年限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补偿标准合不合理,能不能保证大家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以,养殖场被征收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费用。其一,对地的补偿:(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在我国农村及城郊养殖普遍存在,大小规模的传统养殖场占比很高,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场因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且更符合现有***规定,也呈增长趋势。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刮起持续的关停风暴。2016年1月,被称为“环保钦差”的***环保督查组正式亮相,在其收转案件并督办的高压之下,近两三年里养殖场禁养关停愈演愈烈,广大养殖业主苦不堪言,但禁养关停养殖场不是***想关就能关的。禁养区划定不合法的,不必关停《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范围作出规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为明确的禁养区,同时保留***、***规定的其他禁养区,2014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沿用此规定。现有***未对禁养区作出其他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禁养区必须由***规定。***分为行规和地方性***。行规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禁养区作出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其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学、依法划定禁养区。地方性***是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及其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市级***还须报省级人民及会批准。因此,禁养区的划定主体是省、市级人民,各级***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很多省、市人大及会是还没有出台相应禁养区划定文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依据***的禁养区划定文件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划定本身不合法,不必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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