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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定或者施工合同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规定的其他分包行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近年来,我国的基建事业如火如荼,各大建筑企业更是如雨后春笋,一家接一家成立。与此同时相信大家应该也发现了,现在建筑越来越火热,不少的新办建筑企业不在一味地选择办理,而更多的会偏向于选择建筑。一来办理时间短,二则相对来说办理的时间周期较短费用较少。但是,不管是选择新办或是转让,都要多加注意,避免掉坑!建筑相当于收购一家建筑企业,毕竟建筑不能单独转让,它和公司是一体的。建筑费用主要包含:公司收购费用、企业人员费用、变更费用和企业税务缴纳费用。而建筑企业办理建筑的具体费用,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定。企业在办理建筑前,要对所接收的转让企业进行一个详细的了解,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进行年检,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问题。除了这些还要注意以下3点,若不注意极有可能带来风险。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