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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估标准的适用:不同标准衔接适用的思路。***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取代了公an部199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16年4月18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无论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还是《***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均是有关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而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应当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即适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实施的鉴定标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并没有废止,不论鉴定的实际时间发生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前还是废止后,均适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4、门牌号拟评估房产要有明确清晰的楼号、单元号、门牌号,尤其是是门牌号,如有遗失,请自制一个,或者提前找物业开证明,否则会影响评估进度。理论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的理解:(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确认性质确认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就其内容而言是公an***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但不是***的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确认性质是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但交通事故认定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相重合的。(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性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代替了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词。“责任”二字的取消意味着认定书的性质由责任认定改为事实认定,明确了认定书的证据属性,这也是认定书证据说的起因。“协商费用”,即针对鉴定费用有时过高的问题,采取由辅助室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办案部门的主持下与鉴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不能归于法定证据种类,法官就只能依据证据三性对其进行审查。1.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合法性审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取得的手段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的禁止性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其又分三种意见:其一,书证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an***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从书证分类角度看,是种公文性书证。二是,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法官应审查其是否存在侵权和违fa的情形,以及其是否在庭审中经过当事人的质证。2.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客观性审查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应当“具有物质性外观的客观存在”;细致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公正裁判的有效途径。二是,应当具有“作为证据方法的载体未经加工变造或呈现证据的过程不受扭曲、干扰等性质”。在第壹个层面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存在审查的必要,因为其本身就是以***文本形式存在的,具有客观的外在。在第二个层面上,法官应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改造、涂改的情形,即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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