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优选商家「在线咨询」
专利权条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还可以向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按时向专利局交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当有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专利权人将作为被请求人出庭应诉;当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或***有关部门发放“计划许可”时,专利权人也将作为当事人参与该***关系等等。??类型:??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企***、社会团体、***机i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实用性的判断较之新颖性、创造性容易,因为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不着在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尽管如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违背了这些标准则可能出现判断错误。??(1)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曾有人设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一个硕大无朋的接雨盘,并在盘下接一输水管直通北方,这既可解决南方因雨水过多而导致洪涝之灾,又避免了北方久旱无雨之害,这样便可在宏观上解决我国南水北调的问题。且不说这一构想是否违背自然规律,仅就这样一个设想而言,它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接雨盘、输水管等均不知应如何建造、用什么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发明,肯定是不具备实用性的。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如永动机,无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第1类永动机,还是违背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第二类永动机,均不可能被制造出来。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实、具体的技术方案,且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如武汉长江大桥横跨于万里长江之上、龟蛇两山之间,这种利用了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的方案是难以重复实施的,自然不具备专利法上的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允许申请人对发明的机理不予解释,有时发明人可能对其机理全然不知,因为许多发明创造是偶然间发现的,可能还来不及弄清其原理。但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重复实施,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2)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步。如将一座完全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车间全部改用手工作业,这在技术上是绝i对不具有任何进步的;但另一方面,这却可以提高社会的劳动就业率。由此可知,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就行了。贝尔在1876年的第174456号美国专利就是现代电话的鼻祖,但在当时却被第1流的电气***贬斥为“连玩具都不如的无用的专利”。同样,爱迪生i发明第1只灯泡时,其寿命很短,似乎并无任何积极效果,但经过灯丝材料的改进并辅之以真空工艺,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所以,对于发明创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现象,有些在申请时尚不完善的发明创造,甚至有的尚存在严重缺陷的发明创造,在克服了缺陷后可能会有***的生命力。??对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三种专利而言,在实用性审查上没有太大差异,就外观设计而言,美感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广义的实用性。专利收买战略专利收买战略指全部收买竞争对手专利的战略,以实现独占市场的目的。??专利收买战略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而且涉及某项新产品的专利不是特别多时该战略才适用,因此技术引进方运用专利收买战略主要有以下目的:??(1)是便于迅速***大规模生产,独占整个市场或者垄断某个行业或技术领域,特别是被收买的专利在引进国具有巨大潜在市场时;??(2)是凭借专利的垄断权控制,保证自己在没有比专利更好的技术产生之前也不会受到经营上的损失。例如,某发明者发明了一种耐用性很强的白炽灯丝,某灯泡厂便立即将该专利权买断并将该专利藏而不用,以保证自己目前生产的灯泡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收买专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垄断技术。这种做法在西方一些大企业间并非罕见。不过总的来说,专利收买战略在企业技术引进中运用得还不是很多,比较流行的做法是通过收购企业间接地收买该企业的专利;??(3)是为了控制他人实施,通过收买形式独占专利技术覆盖的市场。在有些情况下,收买人自己并不实施,而是等待有人可能未经许可而擅自实施时,将其告上法庭而获得赔偿费;有时则是为了进行专利经营,如通过再转让、许可等形式,获取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