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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离婚存在的问题(一)下落不明的概念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二)存在的问题婚姻关系不能***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比较困难。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故被告随时有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民事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期内的孩子满十周岁怎么办?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如果孩子满十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关于证据审核问题由于下路不明一方无法到庭参加,所以庭审调查只能围绕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具体包括:是否经过登记。实践中,存在以欺骗相对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是否登记。实践中存在因实际结婚人不到法定婚龄而使用他人登记情形。是否婚姻无效。什么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离婚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种是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即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向离婚,而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彻底,已无和好可能。那中什么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如何收集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本案中应否审理涉及案外人的***认定以及夫妻共同***分担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涉及到离婚***的案外人,在案外人未作为也无法作为离婚***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不宜将***在离婚中审理认定,***人可以将甲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另案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的认定必然涉及案外人利益,倘若均不予审理或告知另行起诉,势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离婚***中将无法得到落实。夫妻共同***应由夫妻共同清偿,若将房产分割,而对夫妻***另案处理,显然有失公允。但另一方面,夫妻共同***的分担仅关系夫妻对***的承担份额,效力只限于夫妻双方,不能对抗***人。***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