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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若把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看作是原权的话,那么其权利人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原权的保护只有通过救济权的行使才能得以真正买现。正所谓“有权利即有救济”。对于许诺销售权,***应当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两方面加以保护。程序法上的保护程序法上的保护,主要是保证当事人享有的有关申请权及诉权能够得以实现。这里主要阐释的是在专利权的***中,申请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利。临时性***措施,是针对包括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保存被控侵权的有关证据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权利人反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i法侵害的―项有效措施。同时,这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也有重要的意义。Trips协议第50条明确要求其成员国的***当局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应当被赋予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利:(1)防止侵权发生,尤其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2)保存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第1种被称为“临时禁令”,而第二种则是“证据保全措施”。根据Trips协议,这些措施可在诉前采取,亦可在***中采取。我国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在第六十一条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也作了如下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i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i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该条的规定,人***i院采取临时性***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提条件是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就是说,非依申请人***i院不得主动采取临时性***措施。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此时享有选择权。2.实质条件是有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这一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带来不良后果,且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的发生。3.时间条件是必须在起诉前提出申请。4.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担i保。根据民事***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i保或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未提起***的情况下,人***i院有权终止其已经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实体法上的保护对许诺销售权进行实体法上的保护,主要是侵权行为人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原有的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只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吸收了***实践和***解释中的合理内容,在新专利法第六十条作了规定。由于***许诺销售权的行为是未发生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那么赔偿数额能否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来确定呢?有人认为,对于权利人因制止此类“即发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被认为是损失而请求赔偿。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原因在于,一是对于专利法第六十条中所讲的“损失”,在***实践中被认为是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数额与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与此无关。二是若以所支出的费用为依据进行赔偿,因为费用往往很少,既不利于保护权利的利益,也不符合从严打击侵权行为的初衷。同样,“赔偿数额”也不能依据侵权人同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来确定。同时,***许诺销售权行为亦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侵权行为,对此Trips协议第45条第3项的规定是“在适当的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成员仍可以******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法定赔偿额。”由于我国***中并未建立“法定赔偿”制度,所以依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或上述协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法i院应当也只能依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被侵权人若遭受精神损害,仍可请求获得合理赔偿数额。审查程序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权利的请求。有关***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1.初步审查合格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2.申请文件的补正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i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i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i定答复期限。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4.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i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i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5.申请的驳回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台湾专利申请在中国台湾进行专利申请,希望在台湾地区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局提出申请请求,并经过其审查。台湾专利分发明、新型、工业设计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申请案皆需实质审查,而非登记制度,申请案文件齐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台湾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为12年,新式样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在中国台湾进行专利申请,希望在台湾地区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局提出申请请求,并经过其审查。台湾专利分发明、新型、工业设计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申请案皆需实质审查,而非登记制度,申请案文件齐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台湾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为12年,新式样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所需文件:1.委任状((PowerofAttoreny)由申请签章,每一申请案一份委任状2.国藉证明(certificateofNationality)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的身份i证,或护i照,或户藉等复印件,需经公证。一份国藉证明适用于同一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案,但有效期为三年。3.法人证明(CertificateofCorporation)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经公证。4.宣誓书(Dath)由发明人或制作人签名、盖章,表达此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制作不是剽窃他人成果。多位发明人可共签一张。5.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图式发明、新型申请应有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及图式,形式同在中国申请相同,如有在中国或其它***申请,请提供申请号和申请文件。工业设计申请,可提供简要说明,说明产品内容与特点,工业设计的图式要六面式图和立体图,***i好有阴影线表现,也可用照片代替,如是照片应提供一式4套。注意事项:1.申请台湾专利的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均需以繁体字撰写;2.申请时,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图式、宣誓书等,委托书及国藉证明(法人证明)可在申请日之后60天内补交;3.在申请递交之后,对说明书或图式进行补正,可以被允许,但需增加补正费;4.如有延期动作,需增加延期费;5.应注意***i好在公开之前在台湾提出申请,否则有被撤销之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