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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费用的负担离婚案件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费用,经人民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费用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的决定,负担费用。一方下落不明离婚存在的问题(一)下落不明的概念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二)存在的问题婚姻关系不能***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比较困难。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故被告随时有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民事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财产处理可能不当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财产处理可能不当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处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将在所难免。此时,如果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和权益。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不区分一方失踪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踪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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