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摩托车头盔检测机构的行业须知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由于******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单元划分原则由认定认证机构结合产品风险、企业状况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2认证依据标准:GB811摩托车乘员头盔: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尤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5认证委托:列入本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认监委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责任。不符合*********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8认证证书:8.1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证书有效期内尤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8.2认证证书的内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信息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