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服务为先
劳务派遣岗位设置风险防范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限制,行政***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更加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3.不参加社会***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缴纳社会***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费。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劳务外包的***关系相比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关系相对简单,主要为发包单位及外包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尚未对劳务外包做出具体***规定,承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一般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从本质上看,在劳务外包形式下,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具体业务中,发包单位主要对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验收,对外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过程并不进行管理。可见,劳务外包与承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实践中也通常认为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建立的为承揽***关系,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保障和实现双方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劳务外包单位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因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操作不当造成质量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由劳务外包单位全额赔偿;劳务外包单位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劳保标准按月发放劳保,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所发生的工作受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劳务外包单位承担。除非征得用工单位许可,劳务外包单位不能随意调换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更不的随意召回其员工(劳务外包单位员工辞职除外)因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所造成劳务外包单位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劳务外包单位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