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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受理问题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关于案件受理问题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法》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民诉法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人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对此,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209条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对方不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怎么办?对方不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怎么办?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另外,还可以申请执行其工资收入等。如何正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谁都不愿面对的事,但如果这样的事真的发生,如何正确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仰昊律师提示您注意以下几点:1.在婚姻关系产生危机或者面临离婚可能时,应当及时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尤其是房产、汽车、存款、、、理财等各项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特别是对于不掌控家庭收入的一方,更应及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数额,才能在和财产分割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切忌因冲动盲目启动,既不利于婚姻本身,又不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有甚者会在此期间转移部分或全部财产;4.积极搜集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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