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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定或者施工合同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规定的其他分包行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认定有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对认定有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行为发的招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回其。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