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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i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3)申请人提出首i次申请的***或***间***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或***间***。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i次申请审批的***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i次申请在有关***或***间***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审查程序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权利的请求。有关***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1.初步审查合格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2.申请文件的补正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i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i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i定答复期限。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4.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i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i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5.申请的驳回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中国人申请国外专利时要注意哪些事项?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3)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i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4)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