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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官之所以判离,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被告在过程中对原告做出的种种过激行为,包括诉前调解阶段故意不配合并到原告住处骚扰,庭审结束后在法庭门口公然强行要抱走原告,试图强迫原告与其回家,并在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后向原告发送了多条带有威胁性质的短信等行为。上述事实发生后,我们在场均做了证据保留工作,为了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我们立即帮助高女士向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提交了照片、录音、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调取法庭门口监控视频以及原告报警记录的申请书。终认为,我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实施家庭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实施家庭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父母、家中的朋友、保姆、邻居、小区的保安等的证人证言;2、家庭发生后,及时报警,事后向调取本次的出警记录;3、在遭受家庭后及时到***,***的和的凭据,如受伤严重,另外向申请出具法医鉴定,对伤情进行;4.因家暴可前往有关单位调解,如村(居)委会、妇联***等,调解部门出具的证明;5、家庭之后,对方曾写过保证以后再发生行为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6、被对方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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