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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的若干具体意见《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准予离婚。”具体包括:(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且难以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行为严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或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官之所以判离,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被告在过程中对原告做出的种种过激行为,包括诉前调解阶段故意不配合并到原告住处骚扰,庭审结束后在法庭门口公然强行要抱走原告,试图强迫原告与其回家,并在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后向原告发送了多条带有威胁性质的短信等行为。上述事实发生后,我们在场均做了证据保留工作,为了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我们立即帮助高女士向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提交了照片、录音、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调取法庭门口监控视频以及原告报警记录的申请书。终认为,我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现实中证明起来是比较困难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现实中证明起来是比较困难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有另行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申请调取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2、没有结婚登记,举办过结婚仪式的,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左邻右舍、同事朋友调查了解情况,并请他们出具证明;3、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据,如当事人同居生活,如在对外的文件以女方丈夫名义签字,以女方小孩父亲名义签字,可以调取相关的证据;4、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5、双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东、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并取得他们的证明。以上证据可以再结合一方的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进行综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