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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解释二第十八条*款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文认为,公解释二第十八条*款为一般条款,第二条为特殊条款。即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时,义务人应承担广阔责任。但二者不可同时主张,应在诉请中明确其适用的条件。(2014)深中法商终字号案:“公解释二第十八条*款规定的是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两者***性质不同,西甫公司应择一而诉。西甫公司先是在诉状中依据第二款主张建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又增加*款作为其***依据,原审不仅未要求西甫公司明确其***依据和请求,而且还将上述两种***责任混同进行审理,程序上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离婚起诉书送程序是什么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所示:1、民事起诉状。义务人在案件中的主要抗辩观点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大多数的***人基于公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人的股东承担广阔责任,但就「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这一事实应由原告(***人)或被告(义务人)来承担各地实践不一。相关***问题距笔者进行检索,义务人在案件中的主要抗辩观点如下: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公司早已资不抵债,即使也无法偿还***人的***;部分案例中尝试进行但客观无法进行;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作出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甚至要求变更抚养权。主张时效经过的抗辩;举例证明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职责。虽然较高法确定了义务人以未实际进行公司经营活动为由,不能免除其责任的裁判规则。并且义务人本身负有法定义务,***已经赋予了其可以提请人民强制解算的公司的权利的情况下,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况且公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其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逻辑上是正确的,但有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个案的不同,比如义务人属于财产***,已经实际缴纳出资;案发前股东之间已经交恶,且大股东恶意占有公司的账目及账册小股东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案件中的******发生在公解释二颁布之前,相隔十多年后以公解释二的规定提起。因此有部分以***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成立了组驳回了原告的诉请「(2014)浙杭商终字811号」”或认为“应以成立组为前提条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2016)粤03民终7478号」”。以惩戒的方式来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似乎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部分案件中不应忽视行政***的监督管理。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1、经调解和好: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并加盖人院。调解书具有与书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