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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申请人拟在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2.2保密审查对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参见本章第6.1.2节中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3.2保密审查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外观设计分类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洛迦诺分类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i新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外观设计分类的目的是:(1)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属性;(2)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归类管理;(3)便于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查询;(4)按照分类号顺序编排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文本。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9)Cl.06-04。多个分类号的,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9)Cl.06-04;23-02。1分类的依据外观设计分类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2分类的方法外观设计分类一般应遵循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产品的用途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领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获知。确定产品的类别,应当按照先大类再小类的顺序进行。一件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属于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大类和该大类下的小类,如果该大类下未列出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小类,则分入该大类下的99小类,即其他杂项类。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属的类别,例如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例如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于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例如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对于因时代的发展衍生出新用途的产品,一般仍应当保持其传统用途的所属类别。例如灯笼,其已逐渐从以往单纯的照明设备演变为装饰用品,仍应将其分入26大类照明设备中。3分类号的确定3.1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相同、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例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枕套、床单和被罩三件产品,均属于床上用品,分类号为06-13类。3.2多用途产品的分类(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但家具组合体除外。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又如,连体桌椅,属于家具组合体,分类号为06-05。(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各单件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碗和勺子两件产品,分类号为07-01和07-03。3.3分类过程中的补正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外观设计分类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1)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确定产品的用途,且简要说明中未写明产品用途或所写的产品用途不确切;(2)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所确定的产品用途与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明显不一致。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答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替换页。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将视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要求优先权的权利:(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有关***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要求优先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