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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是由***有关***给进出口商签发的允许商品进口或出口的证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进出口都要在申领了许可证以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订货手续,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出口。进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出口商国别、期限、总值、运输方式、贸易方式和***方式等等。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六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五章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第二十一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第二十三条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第二十五条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第二十六条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