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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没有找到明确答案,我们再看一下行政的***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的***,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同时,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是公司登记***。《公司的法》关于整体变更中“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要求应视为在整体变更折股时对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规定的细化,其并不表示整体变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设立程序进行。昆明晨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能为客户提供周到的会计、税务、管理咨询服务。从实务操作角度,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也仅是进行名称变更,而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转让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并不是《公司的法》所界定的非***资产出资行为,其无需进行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