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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和***1.1查阅和***的原则(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但查阅和***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7)涉及***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1.2允许查阅和***的内容(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1.3查阅和***程序查阅和***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i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本章第5.2节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的文件。(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i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的文件进行***。(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i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1.1委托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1.2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1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第1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1署名申请人是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几个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一种吸i毒工具”、“一种du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删除相应部分。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或者无充分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删除相应部分,为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