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问题诚信企业 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1、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答: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被执行人抱着不会执行自己wei一住房所有权这样的侥幸心理,因为根据所有权权能分离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不同的主体行使。1、是否必须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答: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但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哪些情况下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答:股东zeng资不实,不论公司zhai务发生在不实zeng资之前或之后,都可以追加zeng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zeng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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