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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公司的法》中,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如下:1)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变更,根据《公司的法》规定及实践中营业执照一般形式,该等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2)经营范围变更;3)法定代表人变更;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5)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6)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减注册资本。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讨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并不涉及***变更的规定。结合该章其他条款,在规定名称变更(A28)、住所变更(A29)、法定代表人变更(A30)、注册资本变更(A31)时,行文上并不区分有限和股份,均统一表述为公司(按照该《条例》第二条,称公司时包括有限和股份),仅在有关***变更规定时特别写明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的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因此,从中国证监会审核角度考虑,《手次公开发行固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并未要求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进行资产评估。昆明晨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能为客户提供周到的会计、税务、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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