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国际旅游公司注册条件和流程转让国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注册转让国际旅游公司I38IOI43545注册旅游公司提交文件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出具的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一条旅***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旅***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旅***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