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收费多重优惠「多图」
文章开头我们已经分析了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这种模式下,个人是与用工单位也就是受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时,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工资等人力相关服务,并且代缴和仍是以受票方名义交的。所以观点更符合业务流的实质,但目前实务操作中多采用第二种观点的***操作方式。需要提醒注意:劳务派遣方式下,应由个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在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下,应由个人与用工单位签订雇佣合同。实际中,未严格按照真实的业务流程签订雇佣合同,容易埋下虚开的隐患。1.天津劳务派遣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管理。2.负责派遣员工各项社会***的参保、缴费以及增减维护。3.负责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或是委托用人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缴。4.负责派遣员工事故的处理以及待遇的申领。5.负责派遣员工生育、失业***以及待遇相关手续的办理。6.负责派遣员工个人档案的建立以及管理。7.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8.负责各项社会***关系、人事档案关系的建立、转移。《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即可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是经营期限届满不必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不过,假如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是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期内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款项规定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妥善处理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再次派遣时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再次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天津***代缴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后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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