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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用他人名义买二手房,业主不同意过户能起诉吗?律师解答:只有名义购房人起诉过户能胜诉,若实际购房人起诉不能胜诉。判z决书节选: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借赵某名义买房,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是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产,陈某与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陈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购房款1220000元。合同签订前,陈某出具的定金收据确认收到赵某***的定金100000元,及后,赵某从其个人账户分别向陈某转账540000元、580000元,故从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来看,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陈某与赵某。虽陈某公证***赵某、李某婷出售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一切转名过户手续,赵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徐某、赵某均确认赵某并不是出售涉案房屋给徐某,而是徐某当时不具有限购条件下在广州购房的资格,故借赵某名义买房,徐某、赵某的行为是一种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行为,该行为会扰乱***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秩序。现无证据显示陈某在与赵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委托书公证时对徐某借名买房情况知悉,虽陈某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价格自行申报表》上签名,但是陈某亦表示其在签名后发现买方名称、价格不妥,拒绝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和过户手续,该陈述与陈某、徐某、赵某在房地产交z易中心发生争执***的情况相吻合,且陈某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综上,本院认定陈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不能直接约束陈某与徐某,故徐某要求陈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涂销抵z押、递件过户手续,将房屋至徐某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广州什么情况下会打房屋确权官司?咨询:我与丈夫在某小区买了一处商品房,因当时不符合按揭贷z款的条件,故和丈夫的哥哥约定,以丈夫哥哥名义按揭购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随后,我以他哥哥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首付款,此后的贷z款也是我***。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我,我进行装修并入住了。2009年房产***向他的哥哥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在,他的哥哥竟然否认该房屋是我的,请问律师:我能否请求法z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律师解答: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z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该案中,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正是基于此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和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买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综上所述,如果您有充分证据证明买房之前您和您丈夫的哥哥已经有约定,并且首付款、按揭贷z款都是由您来偿还的、房屋购得后也一直是由您和丈夫居住和使用的,您可以去法z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您所有。广州共有的房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解答:共有房产析产之前不能强制执行,析产之后则能执行(评估、拍卖)。理由主要有:《***z高人民z法z院关于人民z法z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z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z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z讼的,人民z法z院应当准许。诉z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z高人民z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建议借名买房的时候,就约定好如被告被借名人因其他******,房产被拍卖给实际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话,要承担赔偿责任。”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上所述,如果申请查封的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应由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向法z院提起析产诉z讼,待法z院判z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房产强制执行(评估、拍卖),析产诉z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强制执行(评估、拍卖)该查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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