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诚信企业「在线咨询」
费用***和结算方式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1)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2)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i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费用通过***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各种费用以人民i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民i币后结算。费用的减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知i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i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财i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复审费;(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费用减缓的手续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另行公布。专利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2)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或外国***间专利合作***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外国***或外国***间专利合作***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姓名: 经理 女士
手机: 15950813945
业务 QQ: 235573996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电话: 0513-80889666
传真: 0513-80889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