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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采取上述抗辩或反诉的方式非但不一定能免除举证责任,而且还将承担无法将所有可能导致出现质量缺陷的勘察、设计、桩基施工、监理单位追加到案件中来。而系争房屋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并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某一单位单一责任的结果,此种抗辩或反诉的解纷策略方法容易导致遗漏案件主要当事人,导致***无法审理或非完全quan面审理案件的结果。若拟将采取su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无论采取“积极损失索赔”的主动su讼方式,还是采取“消极拒付款项”的被动su讼方式,对于建设方而言,都将承担艰难举证的诉累后果,无论结果程度好坏,对建设方而言均是耗时、费力且存在较大风险的,即采取su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非本案争议解决的***佳途径。根据《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知,双方买卖房屋之后被***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查封,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杰与李吉签订买卖合同在前,***采取查封措施在后,该合同不违反前述***和行政***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依然不受影响。在房地产交易中,以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交易对象,一般不会出现善意第三人,但有时因共有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当手段而获得房产部门的登记,或者在遗产未分割时即被他人以侵权的方式卖掉,那么当第三人购买此房屋时,对该第三人是否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而保护其权利?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应有严格的要求。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条***解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该解释中“财产”的理解,认为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已逐渐成为共识。但在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必须严格其构成要件,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