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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申请维持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lt;/pgt;lt;pgt;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周期较长,如果在第二年度还没有授权,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专利权前,为保持其申请的有效性,申请人每年都应当缴纳300元的费用,这就是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维持费应当在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与专利登记费等一并缴纳。需要注意的是:lt;/pgt;lt;pgt;1、授权当年已经缴纳了第1年度的年费,所以这一年不用缴维持费;lt;/pgt;lt;pgt;2、自专利申请第三年度起至授权当年,无论经过多少年,这几年的维持费一并缴纳;lt;/pgt;lt;pgt;3、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被驳回而没有授权的,不用缴纳维持费。从2010年2月1日起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将不再收取。lt;/pgt;lt;pgt;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lt;/pgt;lt;pgt;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二的尚未被批准的,从第三年度起申请人应当按年度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1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1个月内缴纳,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人预缴。lt;/pgt;lt;pgt;年度是以申请日为起点计算的。例如:某件申请的申请日为1988.5.12,则从1988.5.12为第1年度,从1989.5.12~1989.5.12为第二年度,从1990.5.12~1991.5.12为第三年度,以此类推。若该申请到1990.5.12尚未被批准,则从第三年度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1次缴纳申请维持费日期为1990.5.12~6.12的一个月内,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每年的4.13~5.12的一个月内预缴。lt;/pgt;lt;pgt;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专利法规定应当给予一个滞纳期,但是在滞纳期内缴费的,要加收25%的滞纳金。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从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之日起算为半年。超过了滞纳期尚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为了防止申请人万一遗忘缴纳申请维持费而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应缴日期以后尚未缴费的申请人,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维持费和滞纳金。这种书面的缴费通知一般在缴日期后2~3个月内发出。lt;/pgt;lt;pgt;申请维持费按照规定可以请求减缓。lt;/pgt;查阅和复制1.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1.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1.3查阅和复制程序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i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本章第5.2节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i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i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i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i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i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i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i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i)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ii)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i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iii)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i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i)的规定处理。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1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6)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7)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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