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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制度方面,港沿袭了英国的法制需要,早期的公司制度也机乎是英国公si法例的翻版。英国于是1862年颁发了《一八六二年公si法案》,在此基础上,1865年香港制定并颁发了《公司条例gt;》随后又制定并颁发了与之配套的《公司(登记)条例》、《公司(地方登记)条例》、等***规范,形成了香港***早的公司制度。公司和公si法在西方ziben主义***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据考验,英国早在某些方面8世纪初就开始有关公司的立法。与之相关的就是zhu名的1719年“泡沫法案”。作为英国的殖民地,香港的公司和公司立法深受英国的影响,即使自1948年后香港公si法已逐步走上***发展之路,香港仍然遵循英国公si法的基本原则。比较典型的原则如“刺开公司的面纱”,“董事的谨慎和对公司总裁的忠诚义务”等等。与中男内地的公si法不同,香港的公si法既包括成文法(即香港公司条例),也包括已经生效的判例。这就使得香港公si法能不断适应变化,即时通过判例作出新的决定。再一方面香港公司条例从1932年开始机乎每年都有修订,从而顺应了公司的不断发展。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香港公司可以随时转给其他代理年审,不规定一定要在原秘书办年审的,对原秘书服务不满意,价格高,找不到原秘书公司是经常发生的事,也不续太担心,秘书公司可以随时随地换,没有任何影响。凡是新转来的香港公司办理年审,都要比老客户年审晚2-3个工作日回来,因为要改秘书地址,修改香港公司秘书地址需要时间。一般我们是先办理年审后改公司秘书地址。在香港注册处和税务局均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