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案代理律师常用解决方案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和个人不得非发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行政***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第四十六条县级***行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bu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行政***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王某要求汪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因汪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情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依法予以酌定。对律师事务所的违fa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离婚律师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辩护、商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庭及离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故***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等,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顾问,平江律师以精湛的***知识、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深受广大当事人的好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调解离婚。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bu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称:59号房屋***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依法分割59号房屋。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4.5万元。(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分证明、律师执业正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请求。(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请求***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故对于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驳回于某某的***请求。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百八十六条第—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