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关于离婚的***咨询优选企业 平江律师事务所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fa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行政***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行政***和律师协会备案。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离婚律师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辩护、商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庭及离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故***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等,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顾问,平江律师以精湛的***知识、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深受广大当事人的好评。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为此,******王某与汪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汪某***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称:59号房屋***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依法分割59号房屋。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请求。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请求***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故对于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驳回于某某的***请求。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这样违反***和***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百八十六条第—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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