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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物资企业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目前,根据***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⒈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⒉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⒋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第二章许可证书的征订第五条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第六条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第七条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1](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第九章检查与处罚第三十六条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第三十八条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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