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平和成律师事务所1-专业执行案件代理
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执行,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人民法1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人民法1院关于人民法1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专业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专业执行案件代理,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代理fa院执行案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专业执行,赋予fa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se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主要律师均毕业于zhu名法学院校,从业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办案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执行-平和成律师事务所1-专业执行案件代理由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提供。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平和成律师事务所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吕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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