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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虚报结婚年龄结婚如何解决(一)一般规定:***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一般少报年龄发现后指出其错误,予以批评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责任。而那种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是***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结婚正的行为。(二)后果:《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正》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正》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说明,有意虚报结婚年龄,律师服务,用违琺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琺行为,律师服务***,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网络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法律咨询:网络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2、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公约》第十四条苐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1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1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网络广告应该是属于要约邀请的一部分,但其实它的***效力并不强,只有消费者自己懂得去保护自己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咨询:2011年,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多次购买石材,相关货款因存在争议至今未结算。2012年1月1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索要货款时,自向原告杨某处取得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杨某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王某20121月19号”。后来,原告杨某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其立即偿还借1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主张原告杨某欠其石材款8800元,并不存在借1款合同关系,案涉借条系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的凭证,仅愿意返还预收的货款1200元。分歧关于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及案涉借条的用途,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律师服务收费,原、被告之间存在未清货款,案涉单据是被告索要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案涉借条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并不表征借贷行为,故其抗辩主张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买卖石材系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系因借贷行为而发生,被告出具借条与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混同,虽然日后双方结算时可能用借条所载***与买卖货款相抵顶,但双方并未作出此项约定,故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评析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人向***人出具的表明******关系的书面凭证。一旦借条出具,即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借条的出具另有他因。本案中,被告王某收到原告李某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即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主张借条用途为日后双方结算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应采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在双方因未付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律师服务电话,搁置争议,由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出借现金1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规定,原、被告之间遂产生了借1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发生借贷行为,且不违反***规定,故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借1款合同成立。律师服务-安徽君宏***咨询***-律师服务收费由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提供。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安徽芜湖的***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安徽君宏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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