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反光标识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南京3C认证办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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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倍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专注为企业提供3C认证***,CCC认证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并面向南京,合肥,杭州,上海,苏州,无锡,徐州,常州,镇江,宿迁,淮安,南通,连云港,扬州,泰州等地提供车身反光标识3C认证***,摩托车乘员头盔CCC认证办理,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火灾防护产品3C认证,火灾报警产品CCCF认证,电线电缆3C认证办理机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3C认证办理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车身反光标识引言本规则基于车身反光标识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强制性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所规定的半挂牵引车、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等车辆安装使用的车身反光标识。由于******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2《车身反光标识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它版本时,则应按***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3认证模式实施机动车辆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初始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4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试验结果不能相互覆盖或引用。认证单元划分见《车身反光标识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1)。5认证委托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5.2申请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25.3实施安排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的相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6认证实施6.1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在认证方案确定后进行。6.1.1基本原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车身反光标识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控制的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初始工厂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6.1.2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工厂现场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6.2型式试验6.2.1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36.2.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抽样/送样的相关要求。型式试验样品应按照认证机构的安排,采***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6.2.3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项目见《车身反光标识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附件2)。6.2.4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6.2.5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3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初始工厂检查、型式试验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6.4认证时限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47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结合车身反光标识特点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2.1原则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单元。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7.2.2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5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3.1原则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7.3.2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8认证证书8.1认证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后一次获证后监6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8.2认证证书内容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8.5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9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9.1标志式样获得认证的机动车辆反光标识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79.2使用要求车身反光标识的认证标志应以印刷、模压或其他适当方式加施在产品本体的每一个白色单元上,标志的颜色应易于识别。如采用印刷方式,标志应印刷在白色单元的次表面。在车身反光标识的认证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并应依据相关标准注明产品等级,在按制造商规定的方法安装使用时,车身反光标识上的认证标志应清晰可见。10收费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认证机构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11认证责任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2认证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8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5)初始工厂检查要求;(6)型式试验要求;(7)获证后的监督要求;(8)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要求;(10)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11)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9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1.材料、结构、成型工序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2.产品等级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3.反光体类别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1011附件2:车身反光标识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认证依据标准对应标准条款1形状和外观要求GB232544.1.3.12尺寸要求4.1.3.23色度性能4.1.3.34反光性能4.1.3.45耐候性能4.1.3.56附着性能4.1.3.67耐盐雾腐蚀性能4.1.3.78抗溶剂性能4.1.3.89抗冲击性能4.1.3.910耐温性能4.1.3.1011抗弯曲性能4.1.3.1112耐水性能4.1.3.1213耐冲洗性能4.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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